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作者:照明協會

                                            時間:2023-08-01

                                            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三章 行政執法

                                              第四章 司法保護

                                              第五章 公共服務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七章 信用監管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激發創新活力,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打造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創新創意之都,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特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行政執法、司法保護、公共服務、自律管理、信用監管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ㄒ唬┳髌?;

                                             ?。ǘ┌l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ㄈ┥虡?;

                                             ?。ㄋ模┑乩順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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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呻娐凡紙D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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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教育、培訓、宣傳、行政執法和經費保障,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營造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財政、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公安、司法行政、海關等依法負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

                                              第五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發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情況報告。

                                              第六條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實現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仲裁、調解等工作的有效銜接。

                                              第七條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可以在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和糾紛處理、涉外維權、綜合執法等方面先行先試,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建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示范區,其探索成果條件成熟時可以在全市推廣。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督,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專項報告。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知識產權保護交流與合作,推動知識產權保護跨境協作、糾紛解決、信息共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一條完善知識產權工作情況通報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發現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知識產權案件線索時,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部門。

                                              有管轄權的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制度,對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進行知識產權評議,提高創新效率,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考核機制,對區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需要,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寬帶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高性能計算、移動智能終端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并協同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移送的涉嫌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門。經審查不屬于其管轄的,應當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門。

                                              公安機關受理的涉嫌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涉案物品在提取證據依法封存后,具備條件的可以交市公物倉保管。

                                              第十七條公證機構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證據保全公證申請,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需要補充證明材料或者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公證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除涉嫌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外,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或者立案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關組織進行調解。權利人提出給予損失數額五倍以內賠償的,可以予以支持。立案前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沒有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袚鷩抑R產權主管部門委托的知識產權申請受理、快速審查和快速確權工作;

                                             ?。ǘ┬麄魍茝V知識產權相關知識,促進企業知識產權自主創新;

                                             ?。ㄈ┨峁┲R產權保護業務咨詢、分析預警、維權指引、快速維權、政策研究等公益性服務;

                                             ?。ㄋ模┙⑿姓C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和公證機構等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一站式協同保護平臺,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糾紛調解、司法確認、鑒定評估、存證固證、仲裁、公證、法律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和聯動;

                                             ?。ㄎ澹χR產權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腥嗣裾幎ǖ钠渌氊?。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立區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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